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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指导规范>

[日期:2014-09-19 10:48]   来源:中拍协  作者:中拍协   阅读:1769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指导规范》

 

【发布单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

 

范围

1.1 本规范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

1.3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属于拍卖人的内部工作流程,拍卖人的审定意见仅作为是否拍卖的依据,不作为拍卖标的的真伪依据。 

 

定义

2.1 本规范所称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是指拍卖人通过对文物艺术品的审看、研究,决定其是否适合拍卖的过程。

2.2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确立的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基本原则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是拍卖业务的重要环节,拍卖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审定工作。

 

4基本要求 

4.1 拍卖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定工作;经拍卖人审定后的拍卖标的应符合企业自身经营范围。

4.2 拍卖标的在可能侵犯第三方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时,拍卖人应持慎重态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审定结论。

4.3 拍卖人应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拍卖标的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力求判断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
4.4 拍卖人应通过对拍卖标的的综合研究,分析其形式与内涵,力求挖掘其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
4.5 拍卖人应具备与拍卖标的相应的历史知识、文物知识、自然科学知识,掌握传统的审定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分析方法。
4.6 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参与审定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

 

审定程序

5.1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拟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审定,根据审定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5.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开展内部专家的专业会商,再次判断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如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会商的,可征询外部专家意见。会商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3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含有文物的整场拍卖会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5.4 拍卖会举办前,拍卖人应重视已知悉的对拍卖标的具名提出的公开或书面质疑,及时做出论证。论证结果与审定结论不一致的,拍卖人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作出妥善处理。

 

审定方式

6.1 目鉴,主要通过审看拍卖标的实物,判断拍卖标的的特征、风格,与标准器进行对比分析。

6.2 考鉴,通过对拍卖标的的了解,对文献记载的考证,判断拍卖标的的流传经过和来源,依据拍卖标的本身呈现的客观信息,考据相关因素间的合理性。

6.3 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做辅助判断。

 

审定记录

7.1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审定时,应制作审定记录。审定记录内容包括拍卖标的名称、尺寸、审定时间、地点、审定人或者审定机构、审定意见和结论。

7.2 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仅作为拍卖人的内部意见,可不对外公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作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品质的担保。

7.3 拍卖人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审定记录的形式及意见表述方式。

7.4 审定结论可使用以下规范用语:可以拍卖、不予拍卖、待议、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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